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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

导读 1月8日,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获悉,海南省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,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、管控要求适

1月8日,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获悉,海南省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,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、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、覆盖不全面等因素,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。为解决上述问题,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,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实施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《意见》”)。

海南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

海口、三亚、儋州、琼海等市主城区均“限高”

《意见》明确,海口市主城区(包括长流组团、江东组团、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)、三亚市主城区(包括海棠湾片区、中心城区、红塘湾片区、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),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。

儋州市主城区(包括那大镇区、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)、琼海市主城区(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)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。

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,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。

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、乐东九所镇、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。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,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。

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,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。

同时,根据《海南省总体规划(空间类2015-2030)》,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;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,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,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。

依具体情况分类处理

《意见》要求,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。对已出让(或划拨)的居住用地对应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合同(或划拨决定书)中签订的建筑限高,与现阶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,兼顾保障权属人权益和协调海南省管控要求两个方面,结合不同类别和时间节点,提出分类处理意见。

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,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、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,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;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,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,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。

此外,《意见》强调,各市县在推动各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(修编)工作中落实海南省当前的空间管控要求,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,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。对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(修编)的城镇、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,除港口、码头、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、重点项目外,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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